【湖北东正搅拌车】关于半挂车和罐式汽车产品确认的要求 <新闻中心<首页
       

          根据“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技术工作组通知第2005-4号 ”的要求,公告内的所有半挂车和罐式车都需按有关要求进行确认,符合要求的不需调整参数,不符合要求的应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整。对半挂车和罐式车的有关要求如下:

          一、有关半挂车的要求

          1、关于GB6420。用于多种货物运输的栏板式、厢式半挂车以及平板式集装箱半挂车、仓栅式半挂车的质量参数除要符合GB1589-2004的要求外,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关系还要符合GB/T6420-2004的要求。其中平板式集装箱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,仓栅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。例如 总质量26 t 的平板式集装箱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,按GB/T6420标准中的25t<最大允许总质量≤31t,整备质量应≤6.0t。

          2、半挂车产品的清理。已在公告内的半挂车产品应进行清理,企业在七月十日前在网上对栏板式、厢式、平板式集装箱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,按下列几种情况进行确认:

          ①符合GB1589-2004、GB/T6420-2004等标准要求,网上确认不需补作后,产品可继续留在公告中。

          ②不符合GB1589-2004、GB/T6420-2004应在网上确认需补作,并进行参数调整。若整备质量、总质量的调整均在5%内,型号不变,可通过更改整备质量、总质量、轴荷、鞍座质量,使其符合GB/T6420-2004,并按《规范性要求》由检测机构出具GB1589、制动、ABS等相关报告。

          ③整备质量、总质量的调整大于5%,或型号变更,产品应从公告中撤销,按新产品申报。

          3、集装箱半挂车(平板式和骨架式)的额定载质量应是其所运输的集装箱的箱、货总质量,因此集装箱半挂车(平板式和骨架式) 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GB/T1413-1998《系列1集装箱 分类、尺寸和额定质量》。即20英尺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24吨,40英尺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30.48吨。在检测报告中要检测集装箱转锁的尺寸,并注明所运输的集装箱尺寸,集装箱半挂车的车长要与其运输的集装箱尺寸相匹配。

          二、有关罐式车辆的要求

          (1)运输危险品罐式车辆

          1、运输GB12268《危险货物品名表》标准中第一类、第二类中的第三项、第六类中的第一项物品(即剧毒化学品、民用爆炸物品)的车辆标志和申报资料:

          a)在车辆或罐体后部安装告示牌(式样见附件一),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、种类、属性、有效容积、额定装载质量、施救方法、企业联系电话(企业联系电话可以不填,由使用者填)。

          b)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“毒”、“爆”文字(式样见附件二)。

          c)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安装反光标示物;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(式样见附件三)。

          d)按照GB13392《道路运输危险物车辆标志》的规定,在车辆上安装警示灯具和标志。

          2、运输GB12268《危险货物品名表》标准中的物品(包括化学品、燃油、液化气等)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和尺寸

          a)额定容积=额定装载质量(吨)/密度(吨/立方米)

          b)有效容积是指装满水的净空间。

          有效容积①≤额定容积×110%

          注:对于液化气体运输车等压力容器产品,有效容积=额定容积,密度按有关安全规程规定的单位容积充装质量(t/m3)计算。

          c)按罐体外形尺寸计算的容积(去掉罐体壁厚,隔板等罐体内部装置后)≤有效容积。

          在检测报告中应注明罐体的壁厚,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,有效容积等有关参数。

          d)运输不同品名、不同密度的产品按密度大的品名核算有效容积。

         e)应提供有压力容器的生产资质和有关的检测报告

          3、在申报表中第27项注明运输的品名(按GB12268《危险货物品名表》标准的规定)、密度、有效容积、罐体外形尺寸。

          (2) 其它罐式车辆

          其它罐式车辆应在申报表第27项中注明罐体容积和罐体外形尺寸。

          罐体容积的核定按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808号文;罐体外形尺寸的核定按发改委2004第31号公告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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